兰州理工大学继教育学院
函授教育实施细则
函授教学是以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为主,是由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核(考试、考查以下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一系列教学环节构成的,为了保证函授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函授教学全过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教学准备
第一条学院应根据函授招生的各专业制定教学计划,编写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选择、准备适合函授生自学的教材及辅导材料等。
第二条函授部(函授站)应根据学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实施教学。
第三条函授各门课的任课教师应针对函授生的特点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与教材配套使用的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及自学进度表、作业要求等。
第四条函授部(站)应根据“教师聘任办法”聘请合格的部分主讲教师及全部辅导教师,报学院备案。
第五条函授部(站)应于每学期末将下学期的教材、教学进度、实验指导书、自学进度表、作业题等材料发给每个函授生。
第二章面授
第六条面授课采用平时面授与集中面授二种形式,集中面授每学期课可安排1次,每次1月(四周)面授时任课教师应讲清难点,突出重点,讲清基本概念。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充分考虑函授生的特点,认真备课,并按时到函授站面授,不得自行请他人代课,如确需变动,需经学院同意方可调整。
第八条函授生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面授时,应持单位证明向函授部(站)请假,事后补假一律无效。一学期内,函授生因病事假缺课不参加面授1/3学时以上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考勤在期末成绩中占10%。
第九条函授部(站)应为函授生的面授提供良好的学习及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学习及生活,注重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加强纪律,严格考勤,建立考勤制度,并将面授考勤表在报送成绩时一同报学院备案。
第三章自学、作业
第十条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要按照任课教师的教学要求,自学进度钻研教材,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函授部(站)及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函授生自学检查,定期收取作业,建立作业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测验。
作业分为平时练习和阶段测验。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章节后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不少于6小时。
第十四条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完成作业,每学期收取相应布置的作业,作业在面授时收取,经任课教师批阅后再发给函授生,对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取消本门课的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作业是函授教学平时成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可按期末总评成绩的20%记入期末总评成绩。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批改评定后于考试前报函授部(函授站)。
第十六条作业的评分标准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按时交作业,作业工整,答案正确者得20分;
(2)按时交作业,作业工整,稍有错误者得16分;
(3)按时交作业,作业书写一般,错误不多于20%者得14分;
(4)按时交作业,作业书写一般,错误不多于40%者得12分;
(5)按时交作业,作业书写不整洁,错误超过50%者得10分;
(6)作业拖交一次,时间达一周者扣2分,两周以上者扣4分,不交作业者得零分。
第四章实验、实习
第十七条函授部(站)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安排实验、上机,牵头组织各系、部的教师编写实验指导书,聘请实验指导教师。函授部(站)根据学院的实验指导书负责落实实验地点,聘请实验教师。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实验前应认真作好预习,实验时须亲自动手,写好实验报告,未参加课程实验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按时批阅实验报告及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函授部对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习,组织制定好实习大纲,安排实习。各函授站应根据学院的实习大纲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就近联系实习单位,聘请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实习指导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要安排学生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或参加一定阶段的实践活动,要求学生写出总结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给出评语和成绩,并由接受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函授部(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对口,且在工作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学生可免于参加实习。
第五章考 核
第二十三条函授各专业的考试、考查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进行;
第二十四条函授各专业考试主干课程的命题工作,由学院函授部组织有教学经验的任课教师完成,非主干课程及考查课程的命题由函授部聘任任课教师或授权函授站所聘任任课教师完成。每次考试需命出同等水平试题两套并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函授部(站)主干课程考试由学院选派监考人员进行或经学院授权由函授站自行负责进行。函授站应选派认真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试卷,试卷必须严格保密,交接双方签字盖章,考试前5分钟方可拆封。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准擅离职守,要模范带头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第二十七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作弊者,严格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由授权函授部或函授站任课教师完成,在集中面授后即行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点总评成绩70%,汇总总评成绩单,考试三天后由阅卷教师须将成绩及试卷报至相应的考务人员。函授站将成绩汇总后报至学院函授部。试卷由相应的考务人员负责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二十九条本次面授考试不及格的科目,由函授部(站)在下次面授时安排补考,补考试卷采用第二套试卷。
第三十条毕业前补考由学院函授部组织命题,由函授部(站)组织监考,考后的试卷由学院函授部组织批阅。
第三十一条结业后的补考,在两年时间内应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函授部审查后组织补考,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和参加补考,则以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六章课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学院函授部牵头组织各学院有关教师按教学要求拟定设计题目,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在课程设计开始前发给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院函授部负责组织课程设计工作,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及学生的实际情况,拟定课程设计题目。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面授期间集中进行课程设计工作,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设计者,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学院函授部批准后可另行安排补做。
第七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既可巩固、深化和扩大函授生所学基本理论知识,进一步培养函授生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弥补函授生因分散自学所造成的知识和技能方面的缺陷;又能全面地考核函授生的业务能力,检查函授教学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效果和质量。因此,它是函授教学全过程中一个最后的,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凡具有参加毕业设计资格的函授生,都必须参加毕业设计,否则,将不能毕业。
第三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的准备
1、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及函授部主任负责各专业的毕业设计的领导工作;学院函授部及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实施毕业设计指导工作。
2、选题及布置毕业设计题目函授生可结合本单位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建设项目进行毕业设计,于毕业设计前的面授期间向指导教师申报所选课题,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无法结合本单位项目进行毕业设计的函授生,可由指导教师帮助选题。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之前的集中面授时间,学院函授部应组织本校各有关系(部)的指导教师分赴面授地点按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布置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按学生选题情况分组,详细讲解设计(论文)要求。
3、学生应在最后一个学期结合选题到本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实习,同时作好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的实施
1、 函授生应按毕业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及进度要求在本单位进行毕业设计工作。
2、 各函授站可就近聘请辅助指导教师进行毕业设计的巡回辅导工作,若巡回辅导有困难时,可在学期中组织学生到面授地点集中指导一段时间。
3、毕业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校本部进行,由学院函授部必须指派部分指导教师进行最后的指导工作,时间不少于1周。
第三十八条毕业设计的评阅、答辩、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必须通过答辩来确定成绩,答辩由“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主持并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指派,委员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担任,指导教师也可为委员。
2、完成的毕业设计由指导教师预审,同意答辩签字后提交答辩委员会。
3、毕业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校本部进行。
4、答辩委员会须于答辩前组织全体委员认真研究评分标准,共同研究决定所要提问的问题,指定主答辩人,确定答辩顺序,通知学生本人。
5、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恪、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井对学生设计能力、设计内容,表达能力等写出综合评语,连同毕业设计成绩填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报告单”。
6、答辩完毕后,将毕业设计全部材料由学院函授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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